发布机构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时间 | 2025-07-16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0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发布时间:
2025-07-16浏览量:
陈岱杰、梅斌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修正〈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助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700号)收悉。经会商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等,我省沿海港口岸线审批层级分为三级: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审批;3千吨级(含)以上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级审批;3千吨级(不含)以下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由地市审批。
2004年,原交通部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即沿海1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岸线为深水岸线。2021年底,交通运输部对2004年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为10万吨级及以上。因此,10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审批,10万吨级以下沿海港口岸线由省市审批。
针对10万吨级以下沿海港口岸线审批权限,2021年底,省交通运输厅与省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省人大法工委书面函复暂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的非深水岸线审批职能,后续根据运行情况再研究下放事宜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2024年4月省委、省政府批复省海洋经济发展厅“三定”方案,海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等职责由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承担。
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省海洋经济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有:
一、关于“为加快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建议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进行修正,从法律层面支持保障一流强港建设”。
为更好适应港口发展的新形势与新需求,结合我省沿海港口发展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已会同我厅开展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相关工作,并与省人大进行了对接沟通。
二、关于“将10万吨级及以下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权限适当下放至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是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硬实力”的重要体现,需要省级层面综合统筹,避免优良岸线资源浪费。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在本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设区市沿海港口岸线管理力量,我厅研究调整省市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更好支持地方港口发展,服务地方经济。
下一步,省海洋经济厅等部门将继续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的战略目标,共同做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感谢你们对海洋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海洋经济厅海洋港口处马程,电话:0571-81052141。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