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000MB086516XE/2025-1010303089 | 发布机构 |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
成文时间 | 2025-06-23 | 文号 | 浙海经渔发[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海洋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发布时间:
2025-06-23浏览量:
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浙江省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劳务中介机构:
为切实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和服务,有效保障企业和外籍船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浙江省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5年6月16日
浙江省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为完善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畅通入出境渠道,规范中转出境手续办理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4〕1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农业农村部 外交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的函》(农渔远便函〔2024〕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外籍船员入出境城市
根据我省外籍船员用工实际,综合考虑舟山口岸交通便利、远洋渔船进出频次以及2013年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城市以来集成的管理优势等因素,确定舟山市为我省外籍船员入出境城市。
二、构建入出境管理联动机制
建立渔业、外事、公安(出入境)部门、边检机关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远洋渔业外籍船员(以下简称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互联互动,确保外籍船员入出境工作顺畅有效,以及在境内停留期间管理与服务稳定有序。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审核及签发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负责督促远洋渔业企业落实完成外籍船员境内停留期间培训、体检工作,协助做好外籍船员境内停留期间各项管控工作。
舟山市外事部门:负责涉及外籍船员突发案(事)件处置,协助与外籍船员来源国驻我国使(领)馆及我驻外使(领)馆对接沟通工作。
舟山市公安(出入境)部门:负责办理外籍船员境内停留证件,负责外籍船员境内停留期间公安部门法定职权内案(事)件处置及管控工作。
舟山边检机关:负责依法办理随远洋渔船入境的外籍船员临时入境许可,负责远洋渔船和船员入出境手续办理及相关案(事)件处置,负责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远洋渔业企业及中介机构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初审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申请材料,并加强外籍船员在境内停留期间管理工作。
浙江省远洋渔业协会:负责开展入境外籍船员培训工作。
三、加强外籍船员入出境联动管理与服务
(一)外籍船员入境。
1.提交申请。
(1)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在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外籍船员用工申请函(附件1),申请函附件材料包括:雇用外籍船员意向书(模板见附件2);外籍船员信息表(模板见附件3);劳务合作协议(模板见附件4)复印件;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籍船员护照、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复印件以及海员证(劳务来源国海员证或国际海员证)复印件;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雇用外籍职务船员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职位适任证书。
上述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护照除外),并加盖远洋渔业企业公章。
(2)随远洋渔船入境并中转出境,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应在外籍船员拟入境前至少30天,向舟山边检机关、企业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上次入境邀请函复印件、随船入境申请、定妥座位的空港联程客票或用工单位出具的换乘其他船舶出境的相关证明及外籍船员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邀请函办理及信息通报。
申请材料经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签发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并在线上提交所签发的电子邀请函(模板见附件5)至我驻劳务来源国使(领)馆;对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协议、劳务合作协议签订不规范、境外中介环节过多的,不予签发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
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将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签发情况通报舟山市外事和公安(出入境)部门、舟山边检机关,并每月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保存该邀请函复印件至少2年。
3.签证及入境许可办理。
(1)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在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由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持外籍船员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申请表、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等签证所需材料,到我驻外籍船员所在国使(领)馆办理相应S2签证。
(2)随远洋渔船入境并中转出境,登船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持签发的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及外籍船员相关材料,在舟山口岸向舟山边检机关办理临时入境许可。
4.入境手续办理。
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或随远洋渔船入境的外籍船员,应从辽宁省、山东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指定的外籍船员入出境城市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二)外籍船员出境。
外籍船员须在签证、临时入境许可、停留许可有效期内出境。随远洋渔船入境的外籍船员出境,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统一安排外籍船员从辽宁省、山东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指定的外籍船员入出境城市出境回国,或办理续聘手续继续随船从舟山口岸出境工作。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的外籍船员出境,必须从舟山口岸登轮出境。
外籍船员在签证、临时入境许可或停留许可有效期满后,因故仍需停留的,须提前向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要求继续停留报告,经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舟山市公安(出入境)部门重新申办停留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在浙停留。
外籍船员出境后,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应及时向原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核销居住信息,并向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境信息。
(三)省外来舟外籍船员过境要求。
外省(市)远洋渔业企业所属外籍船员来舟过境的,须由该省(市)签发外籍船员临时入境邀请函的渔业主管部门将邀请函信息告知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舟山边检机关,并执行与我省远洋渔业企业相同管理要求。
四、加强外籍船员境内停留管理与服务
(一)外籍船员境内停留管理与服务。
1.信息备案。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须加强外籍船员信息备案管理(附件6),实时动态掌握外籍船员入境、停留及劳务雇用情况并通报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舟山边检机关。具体信息包括:
(1)入境计划:从劳务来源国(地区)入境的,在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统一安排外籍船员入境5天前掌握入境计划;随远洋渔船入境的,在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统一安排外籍船员入境30天前掌握入境计划,包括:入境外籍船员基本信息、航班(船期)信息、入境时间、到达舟山时间、计划离境时间。
(2)停留方案:在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统一安排外籍船员入境5天前掌握停留方案,包括:住宿餐饮安排、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专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措施、应急事件处置预案。
(3)船员动向及劳务雇用情况:外籍船员在境内停留期间,实时更新有关信息,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到期时间、应发薪金、已发薪金、当前身体状况、当前人员动态等。
2.妥善安置。外籍船员在省外指定入出境城市入境的,办理入境手续后,由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安排统一交通工具抵达舟山;外籍船员随远洋渔船入境的,统一从舟山口岸对外开放的码头离船。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应按照提前备案的外籍船员在舟停留方案落实统一的居住场所,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要建立外籍船员“专人专管”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居住场所现场管理与服务,并根据外籍船员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合理保障饮食等基本生活需求。外籍船员在临时入境许可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停留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须在临时入境许可期满前,向舟山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停留许可。支持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配套生活设施,为远洋渔业企业安排外籍船员统一居住提供便利(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除外)。
3.体检及培训。合同期内首次入境的外籍船员,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须在入境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外籍船员到海关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浙江省远洋渔业协会凭健康检查证明,对外籍船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涉外法律法规、船员权益保障等行前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天。培训结束后,浙江省远洋渔业协会将外籍船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结果向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再由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向舟山市外事和公安(出入境)部门、舟山边检机关出具联系单。
(二)外籍船员境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承担所雇用外籍船员入境申报及境内停留期间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外籍船员在境内停留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远洋渔业企业或劳务中介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涉事船员姓名、人数、国籍、事发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况。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按紧急信息上报程序立即报远洋渔船停留地渔业主管部门、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舟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通报舟山市外事和公安(出入境)部门、舟山边检机关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远洋渔船停留地及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积极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相关事件。外籍船员在境内停留期间发生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渔业、外事、边检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及涉外处置工作。
五、加强外籍船员境外上下船管理与服务
远洋渔船在境外作业期间,因增派、病退等原因,外籍船员需从第三国登船、下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将境内外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外籍船员雇用协议、外籍船员个人信息及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保证函、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以及外籍船员在境外上下船的申请等材料报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外籍船员从境外登船、下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将外籍船员登船、下船信息报告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外籍船员个人信息及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登船、下船等相关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边检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籍船员入出境管理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各负其责、协作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管控监督。进一步强化外籍船员境内停留期间监督管理,由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企业所在地公安、边检、外事及远洋渔船停留地渔业、公安、边检、外事等相关部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强化日常走访、发放外语版的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醒告知外籍船员日常行为规范、紧急联系方式等,帮助外籍船员理解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三)推进信息化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快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并推动外籍船员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外籍船员入境及管理各类事项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构建“便捷高效、信息共享”的入出境外籍船员管理信息网络。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施行。
附件:
ZJSP78-2025-0003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