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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MB086516XE/2025-1010303121 发布机构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成文时间 2025-06-23 文号 浙海经安发[2025]14号
主题分类 海洋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切实加强10人以上及重点关注海洋渔船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发布时间:

2025-06-23

浏览量: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方案》《浙江省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部署要求,聚焦核定乘员10人以上及存在事故隐患列为重点关注的海洋渔船,在落实一般渔船风险防控举措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严管全链、高效应急”防控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十强化”安全防控措施。

一是强化渔船本质安全。制定本地“10人及以上且船龄超20年”渔船淘汰整治计划表,加快拆旧换新或减船转产,引导达到限制性船龄尤其是30年以上的渔船报废更新。优先筛选10—20年渔船实施“两新”改造,提前完成“全覆盖”。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整治。日常生产中,船东船长要每月按照隐患自查自纠要求完成一次自检。每年开展伏休、春季两次专业性隐患排查,逐船生成年度“体检报告”,实施重点渔船画像,纳入渔船分类分级管理,重大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得出海。

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年度专项教育培训计划,做到“三个全”,船员全员接受警示教育,职务船员全员上好渔船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3堂课”,组织全员完成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并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核验。

四是强化进出港管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对进出港报告不履行、报告信息不真实,禁止离港生产。组织出海后报告真实性逐艘核查,实施回港后重点抽查,严查职务船员配备不到位,对船长、船副、轮机长缺配、人员严重超员一律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五是强化进出航路管控。依托“浙渔安”等系统巡查有无疲劳驾驶、无人驾驶、滞留主要推荐航路等“三种行为”,督促落实设立兼职安全员、穿越航路双人值守“两项制度”,实施点验与执法联动,对船长、职务船员不当班驾驶,长时间滞留主要推荐航路且不听干预指令每月5次以上的,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六是强化海上编组落实。推广“226”编组规则(最近船之间进出港2海里、作业6海里),建立编组长指挥和编组激励机制。海上临时编组应有双方渔船回复和确认,县级或乡镇点验中心予以跟踪,加密点验。未按规定落实编组生产、脱编不报告且经提醒拒不改正,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七是强化恶劣天气管控。海上锚泊避风必跟踪,对海上锚泊渔船逐船提醒,督促做好网具捆扎、2—3海里编组、开机顶浪、职务船员值守,实时监测干预应泊未泊渔船。落实雾航安全操作规范,督促船长当班指挥,加强瞭望,密切注视海面上的灯光、物标,使用安全航速,按规定鸣放雾号,必要时停车抛锚。落实全时守听甚高频16频道,穿着救生衣等措施。未按指令要求落实锚泊安全措施,擅自关闭VHF16频道、AIS等通导设备的,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八是强化重点风险管控。帆张网渔船严防返航网具、渔获物超载,督促渔船合理装载网具,防止渔船稳性失衡。蟹笼船严防蟹笼超高、超载、堆放不当航行。拖网渔船严防疲劳作业、冒险作业、违规改造双桁杆拖虾。渔运船严防装载不当、超载航行。及时处置海上渔场或渔具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渔船超载、超员、超抗风力生产航行,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九是强化夜间值班点验。每晚8点风险研判必纳入,“黑色四小时”期间必点验。落实《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值守工作规程》,落细常态化点验管控,建立分片包船点验机制,人工干预且船长必须回复“行为+状态(例如航行安全、锚泊安全等)”或通过通讯设备有效回复,闭环处置不安全行为。

十是强化高效应急处置。设置“浙渔安”重点渔船风险“一屏统揽”,高效监测、处置高风险预警,实施信息核实、应急响应、组织救援“三同步”,第一时间报送警情信息,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争取最充分救援力量。

各地要强化贯彻实施,清单化落实管控要求,强化动态监管,综合运用停航整改、违规记分等手段严格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齐抓共管,努力确保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ZJSP78-2025-000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切实加强10人以上及重点关注海洋渔船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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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000MB086516XE/2025-1010303121

发布机构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文号

浙海经安发[2025]14号

成文日期

1750666766598

公开方式

主题分类

海洋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切实加强10人以上及重点关注海洋渔船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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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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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方案》《浙江省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部署要求,聚焦核定乘员10人以上及存在事故隐患列为重点关注的海洋渔船,在落实一般渔船风险防控举措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严管全链、高效应急”防控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十强化”安全防控措施。

一是强化渔船本质安全。制定本地“10人及以上且船龄超20年”渔船淘汰整治计划表,加快拆旧换新或减船转产,引导达到限制性船龄尤其是30年以上的渔船报废更新。优先筛选10—20年渔船实施“两新”改造,提前完成“全覆盖”。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整治。日常生产中,船东船长要每月按照隐患自查自纠要求完成一次自检。每年开展伏休、春季两次专业性隐患排查,逐船生成年度“体检报告”,实施重点渔船画像,纳入渔船分类分级管理,重大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得出海。

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年度专项教育培训计划,做到“三个全”,船员全员接受警示教育,职务船员全员上好渔船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3堂课”,组织全员完成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并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核验。

四是强化进出港管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对进出港报告不履行、报告信息不真实,禁止离港生产。组织出海后报告真实性逐艘核查,实施回港后重点抽查,严查职务船员配备不到位,对船长、船副、轮机长缺配、人员严重超员一律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五是强化进出航路管控。依托“浙渔安”等系统巡查有无疲劳驾驶、无人驾驶、滞留主要推荐航路等“三种行为”,督促落实设立兼职安全员、穿越航路双人值守“两项制度”,实施点验与执法联动,对船长、职务船员不当班驾驶,长时间滞留主要推荐航路且不听干预指令每月5次以上的,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六是强化海上编组落实。推广“226”编组规则(最近船之间进出港2海里、作业6海里),建立编组长指挥和编组激励机制。海上临时编组应有双方渔船回复和确认,县级或乡镇点验中心予以跟踪,加密点验。未按规定落实编组生产、脱编不报告且经提醒拒不改正,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七是强化恶劣天气管控。海上锚泊避风必跟踪,对海上锚泊渔船逐船提醒,督促做好网具捆扎、2—3海里编组、开机顶浪、职务船员值守,实时监测干预应泊未泊渔船。落实雾航安全操作规范,督促船长当班指挥,加强瞭望,密切注视海面上的灯光、物标,使用安全航速,按规定鸣放雾号,必要时停车抛锚。落实全时守听甚高频16频道,穿着救生衣等措施。未按指令要求落实锚泊安全措施,擅自关闭VHF16频道、AIS等通导设备的,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八是强化重点风险管控。帆张网渔船严防返航网具、渔获物超载,督促渔船合理装载网具,防止渔船稳性失衡。蟹笼船严防蟹笼超高、超载、堆放不当航行。拖网渔船严防疲劳作业、冒险作业、违规改造双桁杆拖虾。渔运船严防装载不当、超载航行。及时处置海上渔场或渔具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渔船超载、超员、超抗风力生产航行,采取召回、责令停航整改措施。

九是强化夜间值班点验。每晚8点风险研判必纳入,“黑色四小时”期间必点验。落实《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值守工作规程》,落细常态化点验管控,建立分片包船点验机制,人工干预且船长必须回复“行为+状态(例如航行安全、锚泊安全等)”或通过通讯设备有效回复,闭环处置不安全行为。

十是强化高效应急处置。设置“浙渔安”重点渔船风险“一屏统揽”,高效监测、处置高风险预警,实施信息核实、应急响应、组织救援“三同步”,第一时间报送警情信息,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争取最充分救援力量。

各地要强化贯彻实施,清单化落实管控要求,强化动态监管,综合运用停航整改、违规记分等手段严格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齐抓共管,努力确保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ZJSP78-2025-000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切实加强10人以上及重点关注海洋渔船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