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yjjfzt0212/2025-0002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
成文时间 | 2025-05-23 | 文号 | 浙海经产发〔2025〕4号 |
主题分类 | 海洋 | 登记号 | ZJSP78-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发布时间:
2025-05-23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省、创新浙江等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体系,推动我省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将《浙江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5月22日
浙江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有组织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海洋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海洋经济厅批准立项的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经费使用和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由省海洋经济厅立项并推荐纳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海洋产业科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重点聚焦我省海洋产业当前和未来发展所需,支持海洋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设备装备研发攻关,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动、具有较好孵化转化、产业化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重要性、规模、类型等因素,分为“领航”(重大)、“引航”(重点)、“启航”(一般研发或示范推广)项目三类。
“领航”(重大)类项目着重聚焦海洋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开展系统性、前瞻性研发,突出引领性、标志性、破局性、原创性的成果要求。
“引航”(重点)类项目着重针对海洋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装备等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突出产业化、孵化转化的成果要求。
“启航”(一般研发或示范推广)类项目着重针对海洋产业发展的具体技术问题、设备装备,开展针对性的攻关突破,以及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示范推广,强化成果产业化发展实效。
“领航”(重大)、“引航”(重点)、“启航”(一般研发或示范推广)三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年、2年、1年。
第五条 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专家选取原则上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
第六条 省海洋经济厅负责全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的立项,统筹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并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等工作。择优推荐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
各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内海洋产业科技项目需求征集筛选,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以及项目立项后的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做好相应转移支持资金安排,参与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负责一般项目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海洋产业科技项目需求征集筛选,负责项目申报初审、项目立项后的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做好相应转移支持资金安排,参与相关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完成研发内容、实现研发目标等负责,并自觉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海洋经济厅根据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我省海洋产业与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通过开展项目征集遴选或发布指南组织申报等方式,明确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等要求,启动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原则上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产业科技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浙单位)等。
支持产学研联动、创新联合体、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省海洋科技创新产业园、省海洋科技创新中心等平台内的相关主体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符合申报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研发目标等要求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送所在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海洋经济厅。
第十条 省海洋经济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答辩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海洋经济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接收该项目申报的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丙方)和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丁方)签订产业科技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保障相应经费投入,按时开展并完成研发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并协调落实各承担单位的研发任务。
第十二条 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经辖区申报获立项项目的过程的监管指导,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按要求上报辖区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获立项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汇总上报本地区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省海洋经济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对全省海洋科技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重大、重点类项目由省海洋经济厅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时间,组织市、县两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技术、财务专家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阶段性指标完成情况,并提出下阶段工作建议。一般研发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时间,组织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经项目所地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存在技术路线严重脱离实际、进度严重滞后、经费违规使用、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或依托工程配套经费不落实等违约行为的,终止相应项目。分批拨付财政经费的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方可拨付后续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任务书内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发内容等事项的,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向省海洋经济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海洋经济厅有权终止项目实施,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提出书面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研人员发生变化而又无人接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特殊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后,已使用经费必须经审计后予以确认,未使用财政经费和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的财政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经费应返回财政。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支出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自筹经费比例原则上参照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市县政府、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等多元投入、协同攻关。
第十七条 将海洋产业科技项目研发等有关情况纳入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分配因素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设区市及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做好对应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安排。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要求,按照不同的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补助20万元及以上的海洋产业科技项目验收时,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补助20万元以下的,可由第一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审计或决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费到位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是否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到位;
(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财政资金结余情况、财政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经费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经费是否按不同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需披露的经费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重大、重点项目验收资料,经项目所在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海洋经济厅申请组织验收。一般研发或示范推广项目,由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海洋经济厅对一般研发或示范推广项目验收情况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计划和任务书(含变更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科技(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五)专家中期评估意见及专家意见处理表;
(六)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奖励等);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海洋经济厅或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告知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类。
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全面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一)擅自变更研发内容或者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或者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经费挪用等重大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经费,未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财政经费执行率不足75%、自筹经费到位率不足80%的;
(五)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六)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应重新提交申请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的,财政补助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为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海洋产业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并将修改说明和项目验收归档资料报组织验收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省海洋经济厅签发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科技成果及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各类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重大、重点类项目以及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且推广应用后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研发项目,鼓励第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成果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报省海洋经济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标准、专利、论文等成果,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
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并做好相应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以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组织加强成果宣贯;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择优列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三)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推荐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条 省海洋经济厅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经济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