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yjjfzt0212/2025-00019 | 发布机构 |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
成文时间 | 2025-03-31 | 文号 | 浙海经执发〔2025〕3号 |
主题分类 | 海洋 | 登记号 | ZJSP78-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来源: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发布时间:
2025-03-31浏览量: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有关工作部署,优化我省海洋与渔业领域营商环境,营造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在全省海洋与渔业领域(不含内陆渔业,下同)实施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将人文关怀引入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海洋与渔业领域营商环境;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促进行政相对人自我行为约束,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
实施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标准,不得影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1.认定当事人违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能立即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3)属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所列情形。
2.认定当事人违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的;
(2)危害后果轻微的;
(3)能立即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4)属于《清单》所列情形。
原则上应参照《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若适用《清单》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经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阐述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意见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制定的不予处罚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二)注意事项。
1.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在立案后调查阶段,如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形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确定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流程(附件2)规范办理。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待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同时向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一式两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当事人未遵守承诺书约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从严处置。
3.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决防止以“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选择性执法。充分利用休渔期、开捕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流程图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