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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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省行政中心2号院;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1052090;
传真号码:0571-81052091;
互联网联系方式: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人事信息、应急管理、通知公告进行分类。
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网站名称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网址:https://hyjjt.zj.gov.cn。首页开设“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相关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本机关将适时通过“浙江海洋经济”官方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涉及党务信息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1052081,传真号码:0571-81052091,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省行政中心2号院,邮政编码:310005。
(三)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zj.gov.cn)“浙里看”版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或登录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实名身份验证。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现场领取)。
受理地点: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办公室。(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省府二号院)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1052081;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571-81052091)。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相关咨询。
(四)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
3.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答复处理。
(5)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不属于厅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9)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0)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www.zjzxts.gov.cn/)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