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yjjfzt0212/2024-00009 | 发布机构 |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
成文时间 | 2024-08-30 | 文号 | 浙海经产发〔2024〕1号 |
主题分类 | 海洋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发布时间:
2024-08-30 16:37:03浏览量:
各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为更好规范指导全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我厅在《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导则(试行)》(浙海洋强省办〔2024〕2号)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4年8月30日
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
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更好规范指导全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以下简称倍增平台)建设,打造现代化海洋特色产业集群,支撑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导则(试行)》(浙海洋强省办〔2024〕2号)基础上,制定本指引。
一、倍增平台建设申报
倍增平台是指围绕我省海洋产业特色和未来发展方向(见附件1),系统集成省市县海洋领域政策资源,提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要素支撑,提升海洋经济招商引资水平,具备主导产业集聚、科技创新引领、低效产业更新、规模效益增长等功能特征的战略性平台,是带动海洋产业倍增升级,推动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一)申报评审指标。
根据《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导则(试行)》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路径、申报条件等,按照“导向明晰、统筹兼顾、定量定性结合、易于操作”的原则,构建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的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2)。重点评审倍增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符合性、培育发展的基础支撑性,以及倍增平台建设的目标定位、绩效设定、发展定位等方面是否符合集聚发展、倍增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等提质增效发展要求。
(二)申报程序。
1.地方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对隶属县(市、区)管理的倍增平台,由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隶属设区市管理的倍增平台,由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申报。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经济厅。申报材料包括倍增平台建设方案以及有关支撑材料(见附件3、4)。
2.部门联审。省海洋经济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专家评审。省海洋经济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倍增平台进行评审。
4.名单公布。对通过评审的倍增平台,适当统筹考虑地区、产业等因素确定培育对象,经必要程序后公布名单。
二、倍增平台建设评价与资金奖补
(一)年度评价。
1.平台自评。对列入培育对象名单的倍增平台,各倍增平台管理主体应加强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服务保障,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形成年度自评报告,经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海洋经济厅。
2.年度评价。省海洋经济厅加强对各地倍增平台培育建设情况的监测、检查和服务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倍增平台年度建设绩效等开展年度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
3.择优奖补。对同一批次培育名单内的倍增平台(不含宁波市),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每年按80%左右数量比例择优奖补。培育期三年补助资金分别按30%、30%、40%比例兑现。
(二)平台建设验收。
1.验收评估。倍增平台培育期原则上为自进入培育名单起满3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海洋经济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经济厅按培育批次组织开展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倍增平台培育期间的建设发展、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等开展验收评估。
2.验收命名。对规上工业产值(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关键指标培育期内年均增速超过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且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的倍增平台,经评价合格的予以发文命名,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但整改期内不享受年度奖补政策,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省级培育名单并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
3.额外奖补。对于主导产业集聚度、涉海工业总产值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或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产值增速、投资强度等关键指标完成较为突出,验收评估排名处于前列的,验收期满额外给予补助资金总额度20%以内的浮动奖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