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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hyjjfzt0212/2024-00007 发布机构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成文时间 2024-12-03 文号 浙海经渔发〔2024〕8号
主题分类 海洋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发布时间:

2024-12-03

浏览量: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负责任捕捞要求,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浙江省畜牧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求,现就我省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调整为6项,指标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5%、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20%、渔捞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5%。

二、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可以全额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扣减相应指标比重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或报告内容不真实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二)船位监测。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对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插卡式AIS可视为船位监测设备),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关闭、屏蔽、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擅自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等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三)渔具管理。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渔船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四)渔捞日志。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等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小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格式详见附件。

(五)定港上岸。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记录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六)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样式)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

(样式)

渔船船名:                        作业方式:                    船长(签名):

日期

生产海区

生产情况

主要渔获种类(公斤)

备注

总产量

(公斤)

生产网数(顶)

1

2

3

4

5

6

7

海龟等保护动物误捕及其他生产特殊情况





















































































ZJSP78-2024-0001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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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jjfzt0212/2024-00007

发布机构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文号

浙海经渔发〔2024〕8号

成文日期

1733155200000

公开方式

主题分类

海洋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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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负责任捕捞要求,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浙江省畜牧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要求,现就我省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调整为6项,指标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5%、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20%、渔捞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5%。

二、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可以全额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扣减相应指标比重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或报告内容不真实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二)船位监测。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对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插卡式AIS可视为船位监测设备),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关闭、屏蔽、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擅自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等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三)渔具管理。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渔船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四)渔捞日志。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等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小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格式详见附件。

(五)定港上岸。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记录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六)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样式)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

(样式)

渔船船名:                        作业方式:                    船长(签名):

日期

生产海区

生产情况

主要渔获种类(公斤)

备注

总产量

(公斤)

生产网数(顶)

1

2

3

4

5

6

7

海龟等保护动物误捕及其他生产特殊情况





















































































ZJSP78-2024-0001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补贴政策的通知.pdf